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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由于采用保证金交易机制,投资者一旦在交易中发生亏损导致其保证金无法满足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标准,期货公司便会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但是,要求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是期货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呢?如果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继续持仓或者开新仓,对客户最终发生的亏损,期货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
此时,我们要谈到一个概念——透支交易。所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准确理解透支交易,需要把握以下几点:透支交易的主体可以是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也可以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具有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而且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构成透支交易。
当期货公司或客户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仍允许其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透支交易中的融资行为与一般融资行为有共性,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允许期货公司或客户使用的均是非属使用者所有的资金。同时,透支交易的融资行为与一般融资行为相比又有其特殊性。一般融资行为的出借方是将自己所有或者法律上认定为其所有的资金借给借入方使用;期货透支交易的出借方出借的经常是其他期货交易者的资金,而非出借方所有的资金。此外,一般融资行为的出借方事先要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付给借入方,由借入方对融资资金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期货透支交易的出借方一般不事先将实际的融资资金交给借入方占有,而仍然在交易所的结算账户中,由出借方实际控制,当交易发生实际亏损后才将资金融给借入方,以填补实际亏损。我国实行金融业务专营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融资信贷业务。因此,期货中的透支交易是一种违法行为。有关法规和行业监管部门的规章都严格禁止。
透支交易的存在加大了投资者的市场风险,一旦发生亏损,产生纠纷后到法院诉讼的情况经常发生。期货交易特有的保证金制度,使得投资者可以根据杠杆原理,以小搏大。这既是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也是其高风险特色的根源。而透支交易使得这种原本存在的高风险进一步扩大。在进行透支交易时,期货公司是一种片面的逐利心态,甚至是不正当竞争的心态,而投资者是一种豪赌心态。这两种情绪都不是正常投资者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后理智的选择。同时,一旦由于透支交易引起投资者穿仓,就威胁到了其他投资者存托在期货公司保管的资金,从而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损害了期货市场秩序。《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对于透支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60%。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80%。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对保留持仓问题作了规定。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保留持仓的规定体现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司法解释立法精神,主要是考虑到仓位是客户的,只要亏的是客户自己的钱,应当允许客户自己做主处理。控制风险是必要的,但同时还应强调意思自治的重要性。但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有的约定,人民法院均会在判决中予以认可和支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穿仓造成的损失由允许方承担,就是提醒交易所、期货公司不能放弃自己应履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职责,不应在经济利益上一味迁就客户,要对整个市场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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